星期五, 3月 02, 2007

關於版權

作為一個會創作的人,到出事之後才去看什麼是creative commons, 實在羞恥到極點。

原來現有的版權法制度根不能全面保障原創人,簡單來說有錢的創作人也許可以得到較多的保障,窮人如我就比較難,他們可以從文事途徑追討,窮人如我,律師多數也不建議。

雖然我現在仍然猶有餘悸,但我還是想說出來。
話說《君子雜誌》第217期(古天樂和劉若英封面)中間有個題為「香港消失」的鍾燕齊十頁專訪。內文的頭一兩頁,這位鍾生提及了在去年十五萬人告別天星的事和感受,於是設計部的同事(我猜啦!嚴格來說去到總編輯都有責任)把我的天星版畫放到一版還要大的尺寸,做了專題封面頁!我覺得被抬舉之餘當然也很不憤,連出處都沒有寫下,更遑論是作者名字了。
於是撥輪去問個究竟,個sales manager話,那張圖,是一幀相,是被訪的鐘生提供的,也問及其出處。(由於11月11日中環碼頭最後服務,當天實在的混亂,如果大家也有去,都知道當天是擠滿了人,周圍都掛滿市民自己寫下心聲的A4紙,只是,天星版畫信封,是其中一個東西,而已。)

所以鍾生不知道出處也是十分理所當然。

但唔該,編輯部,唔知唔好亂用。

其後那個sales manager其實很禮貌的對我,說是出了誤會什麼,也答應下一期會給我一個更正啟事和道歉聲明在雜誌裡,尺寸起碼是看得清楚的。

我以為事件已經完畢。

有天,那個sales忽然打來,說第二天就出菲林了,說雜誌後半部有一欄目專介紹文化東東,有個位謄了出來,叫我不如放進去,令我的畫的訊息傳播得更好,若不想也可以只出聲明什麼。我答應了,還加了少許作品和自己的介紹文字讓他們去搞,那時我已有點疑惑還會出更正/聲明嗎?不過我真的忘了當時最後怎樣消除了這疑慮了,是他答應了兩邊出?還是我說只出後頁也好...?
好了,到219期(是啊,他們足足拖了我1期!),真的沒有出更正啟事和道歉聲明啊,只在後頁出了畫和簡介...
我知道被搵笨了,不過不知怎的,覺得算罷,我覺得很累呢...又很煩心,認為他們最後都出回正確的資料,就作罷...,而且我猜自己當時應該是跟他們傾得滿意和安心了,才讓他們繼續下去(由始至終細節部分我仍然無法記清楚多一點....)。

後來再跟更多朋友討論這件事,大家(對,是多於一個人,這表示了我非常非常沒有常識!)都覺得我被人搵笨了兩次。
搵笨1次:偷用了畫沒有通知和留名,作商業用途;
再搵笨多次:說刊我的畫,把視線轉移,沒有更正啟事和道歉聲明不但只,後頁畫作介紹,應該可以索取稿酬(應該要在答應給他們再用時提出稿酬事宜),因為雜誌身就是商業性質。

我可以說什麼,我只想寫句號了。
我想這裡應該很多做創作的在看,大概他們不會冇腦和懦弱如我,
但希望大家以後也是小 心 謹 慎 為 上 。

不關上文事的伸延閱讀,政府要咨詢侵權刑事化了!
網絡維權:齊來回應「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」 諮詢文件
轉載:細看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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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Comments:

At 1:01 下午, 3月 02, 2007, Anonymous 匿名 said...

收到 freelance request 時若果聽到個客係雜誌或廣告公司,我都會即刻話唔接……

.

 
At 4:39 下午, 3月 02, 2007, Blogger 梁偉洛 said...

你好像沒告訴我下文……好慘。

也許這個可以放到《月台》的「灰爆」欄目去。

 
At 5:31 下午, 3月 03, 2007, Blogger tamshui:\ said...

雖然我都有加,但係creative commons始終都唔係香港版權法,加咗只係心理作用大過真實用途....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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